會計29-01避險會計

29-1.1定義

確定承諾

將於特定未來日期或期間,以特定價格交換特定數量資源之不可取,以特定價格交換特定數量資源之不可取消協議。

預期交易

未承諾之預期未來交易。

避險工具

被指定之衍生工具被指定之衍生工具,或被指定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僅限匯率變動風險之避險),其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預期可抵銷指定被避險項目之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者。

被避險項目

資產、負債、確定承諾、高度很有可能之預期交易或國外營運機、高度很有可能之預期交易或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其(a)使企業面臨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變動之風險,且(b)指定為被避險者。

避險有效性

被規避風險所導致之被避險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被避險工具之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抵銷之程度。

 

29-1.2避險會計

定義

用以規範企業進行避險活動時得遵行之會計準則

目的

規避因避險行為導致企業損益波動。

避險資產

1.在市場動盪期間保留或增加價值的金融工具

2.避險貨幣:美元、日圓、歐元、瑞士法郎、黃金及白銀、債券、公用事業股票、定期存款。

避險類型

1.公允價值避險:對已認列資產或負債對已認列資產或負債或未認列確定承諾之公允價值變動或未認列確定承諾之公允價值變動暴險之避險,或對前述資產、負債或確定承諾、負債或確定承諾之已辨認部分之公允價值變動暴險之避險,該等公允價值變動可歸因於某項特定風險且將影響損益項特定風險且將影響損益。

2.現金流量避險:對現金流量變動對現金流量變動暴險之避險,該變動係(a)歸因於與已認列資產或負債(例如變動利率債務之全部或部分之未來利息支付)或高度很有可能預期交易有關之特定風險,且(b)將影響損益。

3.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依與現金流量避險類似之方式處理:(a)避險工具之利益或損失中確認屬有效避險部分,應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且(b)無效部分應認列為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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